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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政府进一步加强气象防灾减灾工作
http://www.dg121.com 2008年7月23日 东莞气象局
 
    近日,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给全市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有关单位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气象防灾减灾工作的通知》(东府办函〔2008〕188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气象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7〕49号)和市政府《关于加快我市气象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东府〔2007〕111号)精神,结合今年全市气象防灾减灾工作会议的要求,进一步健全全市气象防灾减灾体系。
   《通知》指出,东莞地处低纬,属于气候变化敏感的亚热带季风气候区,每年都不同程度受到台风、暴雨洪涝、寒冷、高温、强对流(雷雨大风、冰雹、龙卷)、雷电、干旱等灾害及其产生的次生灾害的危害。近年来,受全球气候变暖影响,灾害性天气呈加重趋势,严重威胁经济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各级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气象防灾减灾工作,从打造“平安东莞”、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气象防灾减灾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充分认识科学高效应对气象灾害的现实性和必要性,不断增强气象灾害防御意识。
   《通知》要求,各级各部门要突出重点,抓紧落实气象防灾减灾各项措施。当前,重点抓好以下四项工作:一是加快全市气候指标站建设。在丘陵片的松山湖科技园区内、沿海片的虎门港(或沙田镇)、水乡片的麻涌镇、山区片的清溪镇(或塘厦镇)、埔田片的常平镇建立5个不同区域的气候指标站。气候指标站土建、设备和业务用房所需经费已由市财政解决,建设用地由各相关镇(松山湖、虎门港)无偿划拨。每个气候指标站配备观测和设备维护人员2-3个,由市气象局根据东府〔2007〕111号文件精神报市编办解决。二是加快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显示屏建设。计划在各镇(街)的广场、车站、码头、学校、旅游区、森林公园、体育场、重点商业区等人群密集场所安装若干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终端,扩大气象灾害预警信息覆盖面。该项目主要由市气象局负责建设,其中有50个显示屏经费已由市财政安排解决,要求每个镇(街)至少建设1个预警显示屏,各镇(街)主要负责无偿提供放置预警信息显示屏发布终端的场地,并协助气象局完成预警显示屏发布终端的安装、调试,日常维护费用由显示屏所在镇(街)财政承担。三是加强部门联动机制建设。按照《东莞市突发气象灾害防御规定》(市政府第88号令)的要求,市气象局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根据不同灾害性天气种类、预警等级,自动启动相应预案,采取联动措施。学校、社区、旅游景点、车站、港口(码头)、渡口渡船、水上加油站等重点场所要采取响应措施,有效避免和减缓灾害的影响。为了应对台风、暴雨、高温、寒冷、大雾、森林火险等气象灾害及地质、卫生等次生灾害,要求市相关部门建立与市气象局联动应急响应机制,加强与市气象局联系和合作,完善有关应急预案,认真实施。四是加快气象协理员队伍建设。气象协理员队伍按照“政府统一领导,气象部门主管,有关部门支持”的原则建立。首批气象协理员由各镇(街)按任职条件推荐1名。相关职能部门以自愿为原则推荐1人。市气象局负责审定并聘任,聘任的气象协理员由市气象局颁发聘书,任期2年。市气象局负责全市气象协理员的管理工作,并对气象协理员组织气象工作管理和气象知识培训,建立管理考核制度。
   《通知》还对气候指标站建设项目、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显示屏建设项目的技术要求和气象协理员任职条件作了明确要求,并要求相关镇街和部门在8月底前将上述四项重点工作的负责人和进展情况报市气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