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371号)凡违反第四十三条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3、《广东省防御雷电灾害管理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凡违反本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气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由县级以上气象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其所属的防雷减灾机构处以3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