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职权运行流程
施放气球管理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作业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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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气象局行政执法职权运行流程

一、气象行政许可

序号 1

项目名称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单位资质审批

实施机关

东莞市气象局

设定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76项

实施依据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

行政许可条件

1、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危险气体的运输、使用和存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有4名以上经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气象学会考试合格并取得《施放气球资格证》的作业人员,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
4、有必需的器材和设备;
5、有健全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申请材料目录

1、《施放气球资质证申请表》;
2、法人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3、人员登记表、有关人员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4、施放气球的器材和设备清单;
5、安全保障责任制度和措施;
6、充灌气球器材及设备清单
7、工作场所和库房布局平面图;
8、库房室内外环境安全检测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9、气瓶充装检测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行政许可程序
和办理期限

申请单位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认定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单位颁发加盖认定机构印章的《施放气球资质证》。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科室负责人

刘其昌;电话:0769-22475132

承办联系人

叶焕娥;电话:0769-23023260

序号

2

项目名称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单位资质初审

实施机关

东莞市气象局

设定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第377项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8号)、《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0号)

子序号

2.1

子项目名称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初审

行政许可条件

1、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2、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防雷工程专业设计的设备和设施;
3、从事防雷工程专业的技术人员必须取得《防雷工程资格证书》;
4、具备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规范、标准等资料,并具有档案保管条件;
5、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和完善的规章制度;
6、申请丙级、乙级资质单位的防雷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人员分别不得少于1名、2名,中级技术职称人员分别不得少于3名、4名,并均应具有一定数量的辅助技术人员;
7、申请丙级、乙级资质单位的企业注册资本分别为5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上;
8、申请企业营业执照中必须有防雷项目,但不能有防雷产品开发、销售等项目;
9、申请乙级资质单位近三年内要完成二十个以上第三类建(构)筑物综合防雷工程,防雷工程总营业额不少于400万元,至少有两个防雷工程项目的营业额不少于50万元。已取得丙级资质,近三年年检连续合格;
10、申请乙级资质单位所承担的防雷工程,必须经过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申请材料目录

1、书面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载明单位基本情况、申请理由、申请等级和请求等,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2、单位基本情况。包括申请单位的成立日期、主营项目、经营、人才等状况,应着重阐述申请资质规定具备的相关能力和条件(硬件、软件、业绩、三份用户反映评价等);
3、《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申请表》。逐项填写,注意所填内容应与后面所附材料内容一致,申请表中“企业概况”指申请单位的成立日期、主营项目、经营状况、业绩、用户意见等,特别应说明从事防雷工程设计的实际能力、专业人员技术水平等情况;
4、《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地税和国税)、《法人组织代码证》和法人身份证的复印件(初审单位应验审“三证”原件),其内容不得涂改,“三证”有效期应超过申请防雷工程专业资质证三年有效期,且年检记录完整;
5、《专业技术人员简表》,应按所附表格如实填写并加盖公章;
6、《近三年来已完成的主要防雷工程项目表》。按年份顺序排列如实填写并加盖公章;
7、三个以上与申请资质级别相当的防雷工程建设单位(用户)的使用证明;
8、企业的质量管理手册;
9、防雷工程质量管理手册;
10、至少有两个与申请资质等级规模接近的已建防雷工程的全套技术资料;
上述申请材料应装订成册,一式三份。

行政许可程序
和办理期限

1、申请乙、丙级资质的单位,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设区的市级气象主管机构在收到全部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2、设区的市级气象主管机构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组织对申请单位是否符合相应的资质条件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初审合格的,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上报省气象主管机构;初审不合格的,由初审单位出具书面凭证,退回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3、省气象主管机构委托省防雷工程专业资质评审委员会对申请乙、丙级资质单位进行会议评审。防雷工程专业资质评审委员会在评审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到申请单位进行现场考核;评审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提出评审意见,并将评审结果报省气象主管机构。

科室负责人

刘其昌;电话:0769-22475132

承办联系人

叶焕娥;电话:0769-23023260

子序号

2.2

子项目名称

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初审

行政许可条件

1、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2、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防雷工程专业施工的设备和设施;
3、从事防雷工程专业的技术人员必须取得《防雷工程资格证书》;
4、具备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规范、标准等资料,并具有档案保管条件;
5、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和完善的规章制度;
6、申请丙级、乙级资质单位的防雷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人员分别不得少于1名、2名,中级技术职称人员分别不得少于3名、4名,并均应具有一定数量的辅助技术人员;
7、申请丙级、乙级资质单位的企业注册资本分别为5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上;
8、申请乙级资质单位近三年内要完成二十个以上第三类建(构)筑物综合防雷工程,防雷工程总营业额不少于400万元,至少有两个防雷工程项目的营业额不少于50万元,已取得丙级资质,近三年年检连续合格;
9、申请乙级资质单位所承担的防雷工程,必须经过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写明单位基本情况、申请理由、申请等级和请求等,并加盖申请单位的公章;
2、单位基本情况。是指申请单位的成立日期、主营项目、经营、人才等状况,应着重阐述申请资质规定具备的相关能力和条件(硬件、软件、业绩、三份用户反映等);
3、《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申请表》。逐项填写,注意所填内容应与后面所附材料内容一致,申请表中“企业概况”是指申请单位的成立日期、主营项目、经营状况、业绩、用户意见等,特别应说明从事防雷工程施工的实际能力、专业人员技术水平等情况;
4、《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地税和国税)、《法人组织代码证》和法人身份证的复印件(初审单位应验审‘三证’原件),其内容不得涂改,‘三证’有效期应超过申请防雷工程专业资质证三年有效期,且年检记录完整;
5、《专业技术人员简表》。应按所附表格如实填写并加盖公章;
6、《近三年来已完成的主要防雷工程项目表》。按年份顺序排列如实填写并加盖公章;
7、必须出具三个以上与申请资质级别相当的防雷工程建设单位(用户)的使用证明;
8、企业的质量管理手册;
9、防雷工程质量管理手册;
10、至少有两个与申请资质等级规模接近的已建防雷工程的全套技术资料。
上述申请材料应装订成册,一式三份。

行政许可程序
和办理期限

1、申请乙、丙级资质的单位,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设区的市级气象主管机构在收到全部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2、设区的市级气象主管机构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组织对申请单位是否符合相应的资质条件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初审合格的,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上报省气象主管机构;初审不合格的,由初审单位出具书面凭证,退回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3、省气象主管机构委托省防雷工程专业资质评审委员会对申请乙、丙级资质单位进行会议评审。防雷工程专业资质评审委员会在评审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到申请单位进行现场考核;评审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提出评审意见,并将评审结果报省气象主管机构。

科室负责人

刘其昌;电话:0769-22475132

承办联系人

叶焕娥;电话:0769-23023260

序号

3

项目名称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实施机关

东莞市气象局

设定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第378项

实施依据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11号)

子序号

3.1

子项目名称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行政许可条件

1、申请材料齐全、合法且内容真实;
2、防雷装置设计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

申请材料目录

1、《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审核申请书》;
2、规划报建审核书;
3、建筑总说明、建筑物立面图、总规划平面图;
4、设计单位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证;
5、设计人员防雷工程资格证书;
6、电气总说明(含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说明)
7、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图纸(包括:①建筑物基础防雷平面图;②建筑物首层(有地下室设计)防雷平面图;③建筑物均压环设计图;④建筑物天面防雷平面图;⑤建筑物防雷大样图;⑥强、弱电SPD设计示意图;⑦玻璃幕墙标准层接地平面图;⑧玻璃幕墙立面接地平面图);
8、结构施工图、消防施工图、电气施工图、煤气管道施工图、金属构架大样图等设计图资料各一套;;
9、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认可的防雷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的有关技术评价意见;
10、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
11、采用非标防雷产品(各类消雷器、防雷器、避雷器、避雷导体、优化避雷针等)进行设计,需把产品说明书及有关证件、设计方案一并报送。

行政许可程序
和办理期限

1、申请单位应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许可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资料补正通知》。
2、许可机构应当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并对决定受理的申请出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受理回执》。对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3、许可机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4、防雷装置设计经审核合格的,许可机构应当办结有关审核手续,颁发《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经核准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在施工中需要变更和修改防雷设计的,必须按照原程序报审;防雷装置设计经审核不合格的,许可机构出具《防雷装置设计修改意见书》。申请单位进行设计修改后,按照原程序报审。

科室负责人

莫志伟;电话:0769-22477408

承办联系人

胡文海;电话:0769- 22477504

子序号

3.2

子项目名称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

行政许可条件

1、申请材料齐全、合法、内容真实;
2、安装的防雷装置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按照审核批准的施工图施工。

申请材料目录

1、《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
2、《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
3、防雷工程施工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
4、防雷装置竣工图;
5、防雷产品安装记录;
6、防雷产品出厂合格证书;
7、由国家认可防雷产品测试机构出具的防雷产品测试报告;
8、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认定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防雷装置检测报告》;

行政许可程序
和办理期限

1、申请单位应向所在地的县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许可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防雷装置竣工验收资料补正通知》。
2、许可机构应当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 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并对决定受理的申请出具《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受理回执》。对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3、许可机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竣工验收决定。
4、防雷装置经验收合格的,许可机构应当办结有关验收手续,颁发《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防雷装置验收不合格的,许可机构应当出具《防雷装置整改意见书》。整改完成后,按照原程序进行验收。

科室负责人

莫志伟;电话:0769- 22477408

承办联系人

胡文海;电话:0769- 22477504

序号

4

项目名称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

实施机关

东莞市气象局

设定依据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371号)

实施依据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

行政许可条件

1、申请材料齐全、合法且内容真实;
2、符合《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的规定,及飞行管制部门对空域管制、航空飞行安全保障的要求。

申请材料目录

施放气球作业申报表;
2、《施放气球资质证》原件及复印件

行政许可程序
和办理期限

施放气球单位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至少提前5天、施放系留气球至少提前3天向施放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县级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许可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日内作出书面行政许可决定。

处室负责人

刘其昌;电话:0769-22475132

承办联系人

余焕莹;电话:0769-23023258

序号

5

项目名称

气象台站(含特种观测站)的迁建初审

实施机关

东莞市气象局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实施依据

《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7号)、《地面气象观测站站址变动规定》(中气测发[2001]14号)

行政许可条件

1、申请材料齐全、合法且内容真实;
2、符合《地面气象观测站站址变动规定》的有关条件,以及《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

申请材料目录

《气象台站站址勘察报告书》,须包括以下材料:
1、观测资料影响报告:对站址迁移是观测环境恶化,观测资料受影响引起的,应计算所影响观测要素受影响前后观测资料的差异,并提供观测资料影响报告;
环境破坏程度和过程报告:观测环境恶化的,应详细说明气象观测环境遭被
破坏的详细过程,以及气象部门所做的工作。同时,必须详细描述观测场四周对观测环境造成影响的障碍物高度及其到观测场边缘的距离、障碍物视宽角以及障碍物所属单位、建设时间、以及气象部门所做工作等(对观测场四周360度范围内所有对观测环境有影响的障碍物依据方位角0到360度的次序按16个方位逐个描述,不得遗漏);
3、政府对气象观测环境保护的承诺:拟定新址所在地地方政府正式行文,证明新址已经列入城市建设规划,并承诺本气象站新址已列入城市规划,同意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有关规定和《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保护新址的气象观测环境;
4、新、旧站址四周16个方位的照片16张,照片必须按方位角0至360度的顺序整齐地粘贴在A4规格标准的纸上;
5、其它材料:如站点变动涉及到新征用地或使用其它单位的土地,必须提供土地证的复印件。如因城市规划引起站点变动,必须提供城市规划图的复印件或政府城建规划部门的城建规划证明。

行政许可程序
和办理期限

申请单位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经设区的市级气象主管机构初步勘察站址后,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报省气象主管机构审批,省气象主管机构进行实地勘察评估后,在二十日内按照权限审批或上报中国气象局。

科室负责人

吴志权;电话:0769-22318486

承办联系人

伍保科;电话:0769-22318485

二、气象行政执法
(一)办案时限:

  1. 对行政执法的投诉应自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答复是否受理。
  2. 对当事人作出气象行政处罚后,对符合听证条件的,要告知当事人必须在3日内提出听证;并在听证前7日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3.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自作出处罚之日起7日内将气象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被处罚人。
  4. 对超出本局受理的行政执法案件,要在7个工作日内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依法处理。

(二)罚没标准与依据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371号)凡违反第四十三条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3.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第25条,给予警告,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第26条,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第27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以上3万以下罚款;第28条,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第29条,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以上3万以下罚款。
  4.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第27条,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权限给予警告,撤消其资质证书,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第28、29条,由县级以上气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
  5.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第31条,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权限给予警告,撤消其许可证书,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第32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气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

科室联系人:刘其昌  电话:0769-22475132
承办联系人:叶焕娥  电话:0769-23023260

                                                                广东省东莞市气象局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附:东莞市气象局行政执法职权运行流程图